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645號
TNDM,112,訴,645,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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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亞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0173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壹、林亞正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 捌月。
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被告林亞正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 1月3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和風汽車 旅館607號房內,以新臺幣1萬元向陳振森(其所涉販賣毒品 罪嫌,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購得甲基 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為25.3855公克),另含之前向不詳 人士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純質淨重分別為0.2843公克 、0.2277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林亞正於同日購得上開 毒品後,隨即在上址607號房(起訴書誤載為307號房,經公 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內非法施用毒品(所涉施用毒品部分,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員警另案偵辦毒品案,於 同日持搜索票前往上址607號房搜索,當場扣得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3包(總純質淨重計25.8975公克)始循線查悉上情。二、程序事項
本案被告林亞正(下稱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 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再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 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



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且有花蓮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23至35頁;同偵一卷第16至22頁)、現場照片(警卷第 39頁;同偵一卷第38頁)、扣案物照片(警卷第41至51頁;同 偵一卷第39至44頁)可資佐證。且上開物品經鑑定結果,確 為第二級毒品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 (詳如附表所載),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12 月3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47頁)可稽( 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至3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慈濟大學濫用藥 物檢驗中心鑑定書」,附此說明。)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逾20公克。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明知國家禁止人民非法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法定數量以上,且附表編號1、2 所示毒品具有成癮性,戒除不易,並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危 害社會治安,竟仍無視禁令,持有前開數量之第二級毒品, 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並考量被告持有期間、持有毒品之 數量、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犯罪動機、自述高職 肄業,去年剛離婚,現在沒有婚姻狀態,有3個小孩,都是 前妻在扶養,從事蓋鐵皮屋的工作,因為離婚所以有單親補 助,我跟前妻還是住在一起,出獄後打算繼續做鐵皮屋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被告雖供出其毒品來源為案外人陳振森,惟查本案之所以遭 檢警查獲,乃係因檢警監聽陳振森知悉陳某涉犯販賣毒品之 犯行,因而循線查獲,此有卷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訴字 第67號判決(偵六卷第97頁)附卷供參,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 節,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裝放上 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而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 有難以析離之情,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



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詩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包 3包 (1)白色結晶外觀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34.6746公克,檢驗後淨重34.6594公克,純度約73.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5.3855公克。 (2)白色結晶外觀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3968公克,檢驗後淨重0.3868公克,純度約71.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843公克。 (3)白色結晶外觀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2864公克,檢驗後淨重0.2719公克,純度約79.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277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12月3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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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