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770號
TNDM,112,簡,2770,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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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鐘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9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鐘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拾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陸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鐘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因經濟狀況不佳,一時 失慮,致罹刑章,故信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本件對被告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被告宣告緩刑3年。惟為期 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避免因法治觀念不足而重蹈 覆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應接 受法治教育6場次,且因本院已諭知被告緩刑期間應接受法 治教育之負擔,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未遵守前開緩刑所附條件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 緩刑宣告,附此說明。
四、被告竊得的財物並未扣案,本院審酌數額非鉅,且本院所處 之刑度已足評價被告之不法行為,本件若宣告沒收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洪欣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下列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9831號
  被   告 王鐘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鐘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5月28日20時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聯 福利中心海安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陳郁仁所管領之瑞福 暖玉紅新蛋610g1包、美吾髮漢方賦黑逆齡柔順洗髮精1瓶、 善美的有機鴻喜菇2包(價值共計新臺幣438元),得手後旋 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並將所竊得 之物使用、食用完畢。嗣因陳郁仁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經 警調閱監視錄影資料,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郁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王鐘輝於警詢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郁仁於警詢之證述。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全聯實業(股)公 司台南海安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洪 欣 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 雅 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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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海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