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直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營偵字第1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 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上開犯行,雖同時違反民事通常保 護令裁定所禁止之2款行為,然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 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態樣,被告於密接之時間,以同一犯 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 之行為,屬單純一罪,而應論以違反保護令一罪。三、爰審酌被告有多次違反保護令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猶漠視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之效力, 未遠離告訴人乙○○住所至少100公尺,且持椅子砸傷告訴人 ,而為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兼衡其為中度身心障礙人士,有中華民國身心障 礙證明影本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41頁),及自陳高中畢 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警卷第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營偵字第1773號
被 告 甲○○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寮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為乙○○之子,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 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458號核 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 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為騷擾之行為,且應於112年3月31日 前遷出乙○○之住所(臺南市○○區○○○00號),遷出後應遠離 上開住居所至少100公尺。此外,甲○○應於上開保護令有效 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8週之處遇計畫,上開保護令之有 效期間為1年。該等內容為甲○○於112年3月11日即已知悉。 詎甲○○竟於112年6月26日19時40分許,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 意,至乙○○之上開住所,並持椅子砸向乙○○左肩(傷害部分 未據告訴),以此方式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經警獲報 到場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乙○○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1年度家護字第145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新營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保護令權益告知單、奇美
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各 1份以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 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 騏 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 豫 瑛
(本院按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