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657號
TNDM,112,簡,2657,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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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6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龍昌


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74
號),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66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古龍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古龍昌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至司法 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 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 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 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 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 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 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 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976號、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 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有多 次竊盜犯罪紀錄,並入監執行(不含前述累犯部分),素行 不佳,又再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足徵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 ,且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意識;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 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財物,均屬被告犯罪所得 ,因未經扣案或發還,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 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之3亦有 明文。
四、依刑事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檢察官吳騏璋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取財物名稱(價值:新臺幣)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110年10月23日13時46分許 GAME休閒館臺南民族店(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NS瑪力歐尼克東京運(價值990元) NS一做就上手第一次的遊戲程式(價值790元) NS Let's go皮卡丘二手片(價值1,350元) 古龍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S瑪力歐尼克東京運」光碟片、「NS一做就上手第一次的遊戲程式」光碟片、NS Let's go皮卡丘」二手光碟片各壹片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年12月15日18時許 GAME休閒館臺南民族店 NS薩爾達曠野之息(價值1,990元) 古龍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S薩爾達曠野之息」光碟片壹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1年4月22日19時10分許 GAME休閒館臺南旗艦店(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NS樂高天行者傳奇(價值1,790元) 古龍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S樂高天行者傳奇」光碟片壹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1年11月2日12時21分許 GAME休閒館臺南民族店 NS SD鋼彈激鬥同盟(價值1,990元) NS星際大戰絕地學院(價值990元) 古龍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S SD鋼彈激鬥同盟」光碟片及「NS星際大戰絕地學院」光碟片各壹片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1年11月24日12時50分許 GAME休閒館臺南民族店 NS電光藍+電光黃JOY-CON手把(價值2,090元) 古龍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S電光藍+電光黃JOY-CON手把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674號
  被   告 古龍昌 
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古龍昌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 第3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徒 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竟仍不知悔改,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GAME休閒館督導盧 建軒發覺店內商品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盧建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古龍昌於警詢時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附表所示之地點竊取店內商品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盧建軒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店內監視器影像暨截圖、路口監視器影像暨截圖共18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二、被告古龍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共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 卷可稽,其於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為之竊盜犯行,係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不思悔改,再犯 本件屬同性質之犯罪,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本件不因 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 及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規定加重 ,核無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故請依刑法第 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商品,均屬 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 騏 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 豫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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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