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486號
TNDM,112,簡,2486,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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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婉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8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婉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雀巢奶粉-能恩全護1營養配方參罐、啟賦奶粉1號參罐、啟賦水解奶粉1號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傅婉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本院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竟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又恣意再犯下本案竊盜,其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尊重 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並考 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暨兼衡被 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本件遭竊之雀巢奶粉-能恩全護1營養配方3罐、啟賦奶粉1號 3罐、啟賦水解奶粉1號1罐,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 案,亦未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應敘明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044號
  被   告 傅婉婷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婉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2年3 月15日21時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大樹藥局六甲店 內,徒手竊取雀巢奶粉-能恩全護1營養配方3罐、啟賦奶粉1 號3罐、啟賦水解奶粉1號1罐【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1, 584元】,得手後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逃逸。嗣 該店店員古雅萍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 ,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古雅萍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婉婷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古雅萍於警詢之指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附卷可參,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 告所竊取之財物,雖未扣案,惟乃被告犯罪所得,復未合法 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 尉 汶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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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