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淑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383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43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淑萍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屬實,且本件被告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查獲送觀察勒 戒、戒治及判刑後仍再施用,檢察官選擇機構內處遇方式, 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為適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