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538號
TNDM,112,易,538,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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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孝



選任辯護人 邱煒棠律師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6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孝霖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孝霖為時代力量黨員,告訴人李冠霖郭冠霖則前為時代力量前任黨主席陳椒華助理,被告竟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12月1 日10時8 分許,以 不詳方式連接網路至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並以 暱稱「孝霖」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時代力量黨員及 前黨員」臉書社團聊天室內,對告訴人辱稱:「我這個人比 較現實 是不太想跟白癡共識」等語(下稱系爭PO文) ,使 所有成員得在自身所在地觀覽該等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之 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的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的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的認定。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犯罪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被告犯罪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 基礎。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係以被告於警偵中之供 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臉書對話截圖資料,告 訴人刑事陳報狀暨所附臉書貼文截圖,臉書社團「時代力量 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對話截圖等為其主要論據。四、被告答辯及辯護人辯護意旨:
 ㈠被告答辯部分: 




  訊據被告坦承為時代力量黨員,其於111年12月1日10時8分 許,以手機連接網路至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孝霖」在不 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 聊天室發表系爭PO文:「我這個人比較現實 是不太想跟白 痴共識」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意及犯行,辯稱 :當時是選舉後,時代力量選的非常不好,臉書社團「時代 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成員在討論敗選的原因,告訴人 PO文問我是否要出來選黨代表,我才PO文發言:「我這個人 比較現實 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表示我不想選黨代表。 我的貼文「白痴」2個字,是指反對邱顯智王婉諭的另一 派人,並不是指告訴人個人等語。
 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
 ⒈被告PO文發言:「我這個人比較現實 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 等語之時空背景係在111年選舉時代力量政黨選舉慘敗, 該臉書社團聊天室成員檢討慘敗原因、募款、黨內派系等問 題及發表感言,被告上開PO文在回應告訴人留言挑釁詢問被 告:「@施孝霖 你要出來選黨代表了嗎 全力支持喔 看一 下你的社會經驗如何」。被告針對是否要出來「選黨代表」 一事,始回應「我這個人比較現實 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 等語,主觀係指被告個人不願出來選黨代表,因為不想跟有 些政治白癡之多數人共事。所指者為黨代表選舉之競選團隊選舉操盤手、網軍、基層黨員等特定多數人,並非針對告 訴人一人,足證被告主觀上並非基於對告訴人公然侮辱犯意 為之。
 ⒉被告發表此語時,該聊天室成員在對時代力量政黨選舉慘敗 檢討原因、募款事宜、黨內派系等問題,發表感言,被告個 人不願出來選黨代表,因為不想跟有些政治白癡之多數人共 事。係就政治選舉可受公評一事,發表個人不願意出來選黨 代表原由之主觀評論,該言論並非對於他人之攻訐、謾罵, 亦不在貶損他人社會人格及地位為目的,核其言論本質,非 係「無端謾罵」,核屬「意見表達」範疇,受言論自由所保 障,不應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⒊告訴人僅提出3張截圖提告,斷章取義,刻意隱瞞其挑釁詢問 被告「@施孝霖 你要出來選黨代表了嗎 全力支持喔 看一 下你的會經驗如何」的對話,心態可議。被告上開言論主觀 上係針對「可得特定之多收人」,非告訴人一人。本件依時 空背景、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 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言論是否出於挑釁、攻擊或防 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等整體狀況為綜合 觀察,被告系爭PO文核屬意見表達,並非無端謾罵告訴人,



顯不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自不得割裂被告部 分言論,以受評論之人因而感受難堪或不快,而逕認為構成 公然侮辱罪。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五、不爭執事項:
  查被告為時代力量黨員,告訴人前為時代力量政黨前黨主席 陳椒華助理。被告於其於111年12月1日10時8分許,以手機 連接網路至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孝霖」在不特定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發表 系爭PO文:「我這個人比較現實 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等 語,此有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可憑,且有「時代力量黨員 及前黨員」臉書社團聊天室對話紀錄截圖8張在卷可稽,且 為被告所自承,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六、公訴意旨固主張被告系爭PO文,使所有成員得在自身所在地 觀覽該等內容,已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構成 公然侮辱犯意及犯行等語,惟按:
 ㈠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 權利,方能探究事實,發見真理,並經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 ,制定政策或法律。因此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之 基本人權。國家所以保障人民之此項權利,乃以尊重個人獨 立存在之尊嚴及自由活動之自主權為目的。國家應給予言論 自由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 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 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 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445號、第509號 解釋意旨參見)。而妨害名譽罪章中之犯罪,不論誹謗罪或 公然侮辱罪,均係國家以刑罰公權力,對於人民之「言論」 所為之處罰,更應在上述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表現自由之意 旨下,為合乎比例原則的合憲限縮解釋。一般以為,刑法第 309條所稱「侮辱」之言論,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 象之謾罵,與同法第310條所稱「誹謗」言論,係對於具體 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尚有不同。事實陳述 固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人事物之「評論 」,則因為涉及個人主觀評價的表現,尚無所謂真實與否之 問題,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 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要嚴格區分「事實」與「意見」,確 屬不易。而「意見發表」既然為行為人主觀之價值判斷,自 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允宜於最 大限度予以容許。是否構成「侮辱」之言論,非可一概而論 ,而應斟酌行為人為此言論時之心態,就行為人言論內容的 脈絡、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當時客觀情狀為整體考量,視行



為人是否基於具體事實之陳述,或縱無具體事實僅係抽象合 理的評論,綜合判斷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是對政 府之施政措施,或對民意代表、公務人員的職務相關行為, 縱使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受 憲法及法律保障。言論自由及個人名譽雖均為憲法所保障之 基本權利,惟二者之保護產生衝突時(所謂基本權之衝突) ,基於比例原則及利益衡量,個人之名譽,在相當情形下, 必須對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讓步,尤其是身為「公眾人物 」,既掌握較多之社會資源,比較能有資源、機會為自己的 名譽有所澄清,尤以政府機關首長、民意代表或類此職位之 人,自須忍受較為嚴苛之監督,此係身為掌有國家、社會資 源的公眾人物,所應該付出之代價及建立的基本認識。毋寧 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立場,即令使用不雅之言詞、文字,也 是行為人個人的品位水準高低的問題,憲法保障每位人民, 都有說出自己真實感受(即使粗俗)的權利(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2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與告訴人間關於系爭PO文前後,以及與聊天室內 其他成員有如下之對話:
 ⒈時代力量官方討論區:
 ⑴2022年11月30日「TingLim」PO文:「在下斗膽只問一句,陳 椒華好在哪?有專業嗎?有錢嗎?有人嗎?請賜教。」PO後 有多人在下方留言。 
 ⑵告訴人在「TingLim」上開⑴貼文下留言:「我隨便算一下,0 000-0000的募款餐會,陳淑華委員就募了幾百萬,而且一次 都可以call到20桌自救會、環團,自己自掏腰包的也不在少 數,講錢???」。
 ⑶被告截圖告訴人上開⑵後PO文:「看到這麼傲慢的態度一定要 特別公審。今年時力選成這樣,對得起那些捐款者?椒華跟 時力的credit在這次選舉過後還剩多少,各位可以思考看看 。講錢,那也不是你募的,到底在嘴什麼,時力敗成這樣, 連一點尊重捐款者的態度都沒有。還有一件事,敗選第一時 間沒有對支持者致歉的,我是認為下次最好不要提名,也不 見得有下次就是了。」
 ⑷告訴人截圖被告上開⑶後,於2022年12月1日上午9時22分PO文 回覆被告:「要截圖大家都會喔,原原文明明是回覆TingLi m施孝霖自己要點名我就不要怪我不客氣。反正這個社團有 人質疑陳椒華委員的募款能力,那請邱顯智王婉諭委員一 起公開自己募了多少錢?請問台灣行動時代協會有沒有支出 用於政治用途?……我知道做人要留一線,選舉期間王婉諭委 員也有來幫忙車掃,所以我到現在都還沒有口出惡言,但是



有人主動引戰,還指責我沒有做好候選人的本份我就只能不 好意思了。我不欠你施孝霖什麼啦,躲在鍵盤後面引戰很厲 害,要不要出來公開辯論?你這麼厲害,下次選舉趕快出來 登記當市議員候選人,不要只會躲在鍵盤後面,黨員代表選 舉也歡迎登記,把履歷攤出來讓大家看看如何?」 ⑸被告並未回覆告訴人上開⑷之貼文。以上事實有「TingLim」 臉書貼文及時代力量官方討論區上開貼文附卷可稽(本院 卷第175頁、第169頁、第171頁、第173頁)。 ⒉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
 ⑴2022年12月1日上午9時39分起陸續有聊天室成員PO文發言如 下:(摘錄)
 ①易增:「我以為行動時力是因為募款能力比黨中央多,所以 才這麼邱,沒想到主席貢獻這麼大」。
 ②景弘;「應該說就是因為募款能力」。
 ③易增:「那這樣...真的沒話講了」。       ④景弘:「加上他們佔據多數,所以才會讓他們接。問題一直 是,要募款,要接都不是問題,但是整個黨機器在這個狀態 」。
 ⑤易增:「決策責任款也是吧,是不是好像有還沒繳清的就辭 了」。
 ⑥景弘:「我覺得完全沒有證據的事情,拿出來指責是很無聊 的,你看到現在沒有人拿出任何證據,你已經相信有這件事 情的存在了」。「而且我自己都能募款200萬了,這真的不 是什麼事情,我覺得吵這個,純粹是那些真的沒看過錢的人 在吵的,作為一個一年要處理幾千萬的預算,在吵一個上限 頂多幾十萬的責任額,全部加總也就幾百萬的責任額,嗯嗯 嗯,我是覺得很無聊啦」。
 ⑦被告:「募款能力是幼稚園等級的人在吵的」。 ⑧景弘:「不過我覺得孝霖你也有錯」。
 ⑨被告:「邱王沒有?XD,沒,我看他們講好幾年,有夠混帳 ,他們就是過於不尊重財務」。
 ⑩景弘:「情緒還是收一點,起碼要生氣也把話講完再生氣, 不然看不懂你要講什麼了」。
 ⑪被告:「其實也滿難講清楚的,他們社會經驗有限」。 ⑫家維:「幾個請求。⒈請大家還是就事論事,請有證據的事。 ⒉對敗選候選人的尊重(除非候選人太過分)。⒊集中討論總 辭與改選問題」。
 ⑬家維:「錢的問題是從2016年就種下的惡果」。「小黨的經 營不比大黨,我們是小黨,是新創公司,用大黨開地方黨部 旳思維本來就不對」。




 ⑭被告:「那是一種昌派製造的錯覺來掩飾自幾的錯誤」。 ⑮家維(回覆被告上開⑭貼文):「我先承認我有立場,但討論 的時候不會用昌派、行動辦來定義,因為還有很多人根本不 屬於這兩邊」。
 ⑯告訴人(標示被告):「@施孝霖 你要出來選黨代表了嗎 全 力支持喔 看一下你的社會經驗如何」。
 ⑰告訴人(標示被告):「@施孝霖 我有發文回你了,你要不 要來回一下?」。
 ⑱被告:「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 ⑲告訴人:「我們可以來個截圖接龍」。   ⑳景弘:「孝霖你在這樣講話,我要停權你了喔」。「這有人 身攻擊了」。「人跟人還是要有基本的尊重」。 ㉑被告(回覆景弘「人跟人還是要有基本的尊重」):「他們 沒有」。  
㉒景弘(回覆被告「他們沒有」):「我不覺得」。    ㉓景弘(標示告訴人):「@李冠霖 黨員有些人情緒比較激動 跟比較不在乎別人感受,我理解大家情緒都佷重,罵罵OK啦 」。
 ㉔告訴人(標示被告):「@施孝霖 不要忘記時代力量是一個 政黨,是一群人的集合體,你罵白痴不會單純罵到一個人。 還是你只是罵我一個,也可以講清楚,這麼多人回TingLim 那篇文,故意把我的留言截圖出來就是在引戰」。 ㉕景弘:「但希望孝霖你自己留意你的行為的針對性」。 ⑵以上事實有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之貼文在卷可考( 本院卷第49至60頁)。
 ㈢上開被告與告訴人間關於系爭PO文前後,以及與聊天室內其 他成員間之對話,其發生時間在111年11月26日地方公職人 員九合一選舉過後,被告係時代力量黨員,告訴人則為時代 力量黨員、時代力量主席陳椒華立委之助理、時代力量黨 代表、臺南市第八選區(北區、中西區)議員候選人(敗選 ),因時代力量黨員及其支持者認為時代力量政黨於此次九 合一選舉結果不佳,而於臉書上各自發表檢討、質疑及評論 等各種意見,告訴人於網友「TingLim」發文質疑當時的時 代力量政黨主席陳椒華立委是否做的好?是否有專業?是否 有錢?等貼文下,PO留言支持陳椒華在募款(錢)上對時代 力量確有貢獻等意見,被告因不贊同告訴人的觀點及意見, 針對告訴人的PO文,截圖後PO文主張,告訴人態度傲慢應予 公審,並發表不同意見及評論,認為時代力量政黨此次選舉 結果屬於慘敗,而陳椒華主席(立委)所募款得到的錢出於 捐款者的錢,告訴人以陳椒華為該政黨所募款金額不少,可



認為對時代力量政黨有貢獻之意見,被告表示不贊同,被告 並主張「敗選第一時間沒有對支持者致歉的,下次最好不要 提名,也不見得有下次就是了。」等語。告訴人因不滿遭被 告點名公審,且被告點名公審告訴人並提出:下次最好不要 再提名敗選而未第一時間對支持者致歉的候選人之意見,因 而PO文回覆被告稱:是社團有人質疑陳椒華委員的募款能力 ,始貼文發表意見,被告不應截圖告訴人的貼文並主張公審 告訴人,告訴人因而要求被告稱:「你這麼厲害,下次選舉 趕快出來登記當市議員候選人,黨員代表選舉歡迎登記, 把履歷攤出來讓大家看看如何?」等語,嗣因被告並再未回 覆告訴人,而另在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內與成員進 行聊天。因有成員表示陳椒華主席在募款能力上對時代力量 貢獻大,但亦有成員發表不同的意見,被告在該聊天室內發 表意見認為「募款能力是幼稚園等級的人在吵的」。告訴人 標示被告:「@施孝霖 你要出來選黨代表了嗎 全力支持喔 看一下你的社會經驗如何」。因被告未予立即回覆,告訴人 再次貼文標示被告:「@施孝霖 我有發文回你了,你要不要 來回一下?」被告始回覆告訴人:「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 不太想跟白痴共識」等語。
 ㈣另查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證稱:被告在社團前面有先嗆過我 ,之前我就是跟他因為「TingLim」的貼文裡面,有提到募 款能力這件事的爭執,所以我認為他在聊天室裡面,先提到 募款能力,後面又講到社會經歷有限,認為這件事情,應該 就是在指我。(問:你為何在聊天室中,要標示被告說「你 要出來選黨代表了嗎?全力支持喔!看一下你的社會經驗如 何」?你為何要傳送這樣的訊息?) 這句話也是因為我早 上起來有看到,被告有在臉書社團裡面,發一篇公審我的貼 文,又在聊天室裡面,有看到剛他打說「有關於社會經驗」 等語,所以我就有點生氣,跳出來跟他說「你要出來選黨代 表了嗎?全力支持喔!看一下你的社會經驗如何」。那時候 黨代表選舉將近,因為我是黨代表,他如果覺得我不適合, 他也可以自己出來當黨代表,看他是否能做得比較好這樣子 。我後來有標示被告「所以你有要道歉嗎」?被告回答「沒 喔!你先跟那位質疑主席的人道歉再說」,被告所提到的, 那位質疑主席的人,就是「TingLim」 這個人。被告在聊天 室PO文說「募款能力是幼稚園等級的人在吵的,其實也滿難 講清楚的,他們的社會經歷有限」,這些關於募款能力的對 話,被告指的有包含我。原本訴外人「TingLim」貼文有很 多留言,我是其中一個,那天裡面有在吵募款能力,被告又 擷圖我的出來,所以我在覺得說,被告就是在指說我們那一



群人就是幼稚園等級的,他又特別擷我的圖出來,就是在講 我。陳椒華是當時的黨主席,被普遍認為可能跟前立委黃國 昌比較好、比較支持他。我是陳椒華主席的助理,我是純粹 幫陳椒華主席講話。被告有提到說「講錢,那也不是你募的 ,到底在嘴什麼?時力敗成這樣,連一點尊重捐款者的態度 都沒有」。後來我早上9點22分的時候,有發文反駁,說我 之前也是市議員候選人,歡迎他就是出來當市議員候選人或 黨代表,看看他的募款能力是否比較厲害。(問:為何出來 選黨代表的人,可以就是判斷他的募款能力好或不好?)被 告是在質疑有一些黨職身份的人,在選舉期間募款不利這樣 ,我認為他既然有這個質疑,他也可以自己出來募款募看看 。黨代表根據黨章沒有明定的募款義務。但基本上黨員會希 望黨代表是要幫忙黨內募款,陳椒華立委是黨主席也是決策 委員,也是當然黨代表,相對的她的確有募款義務,所以黨 內會比較把苗頭指向她這樣子,單純的黨代表沒有明文規定 要募款義務,但我希望如果他真的覺得錢這麼好募,他可以 主動出來承擔這些義務,用黨代表身份去對外募款。當時我 是黨代表,也是臺南市議員的候選人,基本上是其他人幫我 募款,我是需要用錢的那方。我們時代力量臺南黨部會辦募 款餐會,我會去露臉,但募的錢就是我選舉經費陳椒華 委員是募款餐會的主持人這樣子,她也在負責募款。被告系 爭PO文「我不想跟白癡共識」,是他覺得說我提出來的「請 被告出來選黨代表」的這個主意很蠢。我覺得他有點就是第 一個看不起陳椒華立委,我們底下這些人他有點看不起的意 思。因為有點像是白癡的發言,他不想與我共事。我跟被告 不認識。沒有私交。沒有私人的聯絡方式陳椒華的助理有 分國會跟地方。國會的助理可能5、6人,地方就是臺南市主 要是我跟我女朋友2人等語(本院卷第188至204頁)。 ㈤則依證人即告訴人上開所為證述,時代力量政黨的市議員侯 選人、黨員代表等,顯然均無募款之義務或責任,則告訴人 於前開與被告於系爭PO文前後,或被告與聊天室內其他成員 間之關於討論時代力量政黨主席陳椒華募款能力之對話中, 要求被告出來參選市議員候選人、黨員代表等語,難信有何 以被告之募款能力與陳椒華對照比較優劣高下之真意。且其 語句核屬一種質疑、嘲諷、挑臖被告之問句(意指依被告的 履歷、社會經驗,出來登記參選市議員候選人、黨員代表, 不一定選得上),亦可認定。告訴人上開PO文既難信有要求 或建議被告出來參選市議員候選人、黨員代表之真意,僅係 嘲諷被告,況且被告縱使參與選舉或選上市議員、黨員代表 ,亦不可能僅與告訴人一人共事,則被告系爭PO文「我這個



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有關「白痴」之用語 ,自難認為僅係針對告訴人個人予以抽象謾罵,亦難認足以 貶低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從而告訴人前揭證稱:被告系 爭PO文「我不想跟白癡共識」,是他覺得說我提出來的「請 被告出來選黨代表」的這個主意很蠢。就是第一個看不起陳 椒華立委,我們底下這些人他有點看不起的意思。因為有點 像是白癡的發言,他不想與我共事等語,自尚難採信。至於 上開聊天室內成員(管理員)「景弘」表示被告系爭PO文涉 及對告訴人之人身攻擊,應對告訴人道歉等語,應屬其本於 聊天室管理員及發言守則所為之個人意見陳述,尚不能據此 即認為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
 ㈥綜合上開被告與告訴人間關於系爭PO文前後,被告與聊天室 內其他成員間之對話,對話發生當時的時空背景(時代力量 黨員及其支持者認為時代力量政黨於此次九合一選舉結果不 佳,而於臉書上各自發表檢討、質疑及評論黨主席、募款能 力、政黨經營等各種意見),告訴人與被告之身分【被告係 時代力量黨員,告訴人為時代力量黨員、主席陳椒華立委之 助理、時代力量黨代表、臺南市第八選區(北區、中西區) 議員候選人(敗選)】,告訴人上開於本院所為證詞等事證 以觀,告訴人當時為時代力量政黨臺南市第八選區議員候選 人(敗選),陳椒華立委則為時代力量政黨前黨主席,告訴 人並擔任陳椒華立委前助理、黨代表,堪認告訴人、陳椒華 立委,在案發當時均具有掌握社會資源政治公眾人物之身分 ,時代力量政黨之經營、黨內派系、募款、黨主席及敗選候 選人在選舉期間之表現等議題,具有高度政治性、公眾性、 社會性,衡情自應忍受較為嚴苛之監督。而被告身為一般民 眾及時代力量黨員,本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規定,對於告 訴人、陳椒華(當時為主席及敗選候選人在選舉期間之表現 )、與其等職務相關行為、政黨之經營、黨內派系、募款等 可受公評事項,縱使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 以批評,參諸前揭說明,應予以最大限度容許。被告固針對 告訴人在網友「TingLim」貼文下方留言,截圖後PO文主張 ,告訴人態度傲慢應予公審,並發表不同意見及評論,認為 時代力量政黨此次選舉結果屬於慘敗,而陳椒華主席(立委 )所募款得到的錢出於捐款者的錢,不贙同告訴人以陳椒華 為該政黨所募款金額不少,可認為對時代力量政黨有貢獻之 意見,並表示「還有一件事,敗選第一時間沒有對支持者致 歉的,我是認為下次最好不要提名,也不見得有下次就是了 。」以及被告嗣後於「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PO文 :「募款能力是幼稚園等級的人在吵的」、「邱王沒有?XD



,沒,我看他們講好幾年,有夠混帳,他們就是過於不尊重 財務」、「其實也滿難講清楚的,他們社會經驗有限」、「 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系爭PO文)等 語,就被告當時言論內容的脈絡、前後語意,及客觀情狀整 體考量,被告發表系爭PO文時,既參與黨員、聊天室成員關 於檢討時代力量政黨敗選原因,黨主席、敗選候選人、募款 能力、黨內派系之討論及意見陳述,抱持負面評價,則被告 對告訴人、陳椒華等當時具有政治公眾人物身分之人,在選 舉期間及敗選後之表現,及時代力量政黨之經營、募款能力 、社會經驗、黨內派系等,縱使用「白痴」之尖酸刻薄文字 評價,衡情尚屬本於其個人之主觀意見陳述,而為抽象之評 論,自難逕認為屬於謾罵之侮辱文字,亦難認有何侮辱告訴 人之犯意。被告辯稱:當時是選舉後,時代力量選的非常不 好,臉書社團「時代力量黨員及前黨員」聊天室成員在討論 敗選的原因,告訴人PO文問我是否要出來選黨代表,我才PO 文發言:「我這個人比較現實是不太想跟白痴共識」,表示 我不想選黨代表。我的貼文「白痴」2個字,是指反對邱顯 智、王婉諭的另一派人,並不是指告訴人個人等語,尚非全 然無據。
七、綜上所述,被告系爭PO文回覆,尚屬本於其個人之主觀意見 發表、陳述、評論,難認為抽象謾罵之侮辱文字,亦難認有 何侮辱告訴人之犯意。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前揭證據尚無法 確切證明被告對於告訴人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而被 告所為辯解,尚非無據,則檢察官之舉證既尚未達到使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揆諸前揭說明,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本 案公然侮辱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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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