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天良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
沒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陸參伍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天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業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0、41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驗 餘淨重0.6352公克),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復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香菸1支,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 ,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8173公克、 驗餘淨重0.635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 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見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80號卷宗第68頁)附卷可參,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無訛,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 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