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偵聲字,112年度,186號
TNDM,112,偵聲,186,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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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斐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1092號
),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文斐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文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民國112年7月13日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原羈押 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 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 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 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定有明文 。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業經檢 察官於112年8月22日釋放(入監執行),併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強制處分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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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