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254號
TNDM,112,交簡附民,254,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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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李絜琳
李清義
張家惠
共同送達代收呂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蔡進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4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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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