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告 邵柏穎
被告 徐蘇銳琴
徐明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4號被告徐蘇銳琴因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 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