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2531號
TNDM,112,交簡,2531,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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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9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義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義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被告曾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112年5月23日受如事實 欄所載之罪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前案同為酒醉駕車之公 共危險犯行,顯見被告未記取教訓,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所犯本案酒駕犯行,已屬四犯 ,顯見其除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 通行之安全,對交通往來顯已造成高度危險,其所為實不宜 予以輕縱,若不量處適當之刑,恐不足以促使其心生警惕而 避免再犯,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9580號
  被   告 林義勝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義勝曾於民國111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1年11月15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又於112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12年5月23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112年6月20日15時至17 時許期間,在臺南市歸仁區臺南高鐵站附近工地飲用啤酒後 ,即於同日18時15分許,自臺南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 住處,駕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機車外出購買晚餐。嗣於 同日18時18分許,在○區○○路與○○路0000巷口,因停等紅燈 超過停等線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8時3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林義勝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
㈠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違背安全駕駛罪嫌。 ㈡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 簡表附卷可憑,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足 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 琬 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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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