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何姍珊
被 告 黃瀝緯
被告兼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合裕
蔡盟香
被 告 楊振毅
程子恆 現另案於法務部○○○○○○○○○
被告兼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程文泰
黃金鳳
被 告 凃宥邑
被告兼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凃天文
張秀美
被 告 鍾庭維
陳彥菘
被告兼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玟澂
葉宥葶
被 告 賴詠晴
一、上列被告黃瀝緯、楊振毅、程子恆、凃宥邑、鍾庭維、陳彥
菘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96號),經原告對上列
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同案被告朱得雄及朱得雄之法定代理人朱明典、余秀蓮部分
,另行結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