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2年度,141號
TPDA,112,簡,141,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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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Rahil Ansari(安薩瑞)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許芳慈律師

王碩勛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
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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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