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陳秉閎
訴訟代理人 翁惠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112除字第1169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1 曾祥端 102年9月25日 115年9月25日 3,000,000元 CHNO184730 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