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邱錦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5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明德素食園股份有限公司 /江宗坤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1年9月30日 130,000元 UI0000000 002 明德素食園股 份有限公司 /江宗坤 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1年9月30日 130,000元 U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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