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102號
TPDV,112,除,1102,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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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常鈺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子玲
代 理 人 楊玉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371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林靜雪 華南商業銀行 中華路分行 111年1月26日 20,000元 M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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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鈺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