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68號
原 告 蘇牡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朱苡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0萬元,按原告
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相當於新臺幣1820萬7000元(計算
式:60萬元×30.345=1820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2
4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萬1748
元元(計算式:17萬2248元-500元=17萬174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