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756號
TPDV,112,重訴,756,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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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原 告 張嘉聖
周雪江
廖麗雯
洪基超
謝明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英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庭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7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3日、同年月17日分別送達 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 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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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