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69號
TPDV,112,重訴,669,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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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瑞騏(即翁順福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
15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6
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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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