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60號
TPDV,112,重訴,560,2023080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 告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峻漢
法定代理人 曾李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違約金「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