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14號
TPDV,112,重訴,114,2023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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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月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浩瑋
陳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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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