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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50號
TPDV,112,訴,850,20230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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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寧
被 告 仁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堯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等件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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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