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01號
原 告 謝立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 告 錢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有再行調查事項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