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166號
TPDV,112,訴,3166,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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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杜佩芸即杜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參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被告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安泰銀行)簽訂之信用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其他共通約款第20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 契約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9日向安泰銀行借款新臺幣( 下同)106萬元,利息前3期按週年利率3%固定計算,第4期 起改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 未依約清償,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943, 143元及利息未清償,而安泰銀行將對被告之債權經長鑫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歐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而輾轉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立新公司),嗣立新公司與原告於109年8月25日合併,立 新公司為消滅公司,原告為存續公司,依公司法第75條及企 業併購法第24條概括承受上開對被告之債權,爰依消費借貸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 酌 。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債 權讓與聲明書4份、經濟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合併公告、帳務明細資料、放款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3 頁至第29頁、第43頁)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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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