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被 告 李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 ,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可憑,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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