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48號
TPDV,112,訴,2048,202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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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池宗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合康喜瑞社區管理委員會
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聲明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亦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 本院無從核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按其上訴利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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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