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20號
TPDV,112,訴,2020,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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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俊伊
被 告 吳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請求金額」欄內關於「847,16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74,16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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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