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00號
TPDV,112,訴,1900,2023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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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0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俊豪、黃□安、曾俊雄謝宗燕、鄭澄偉
翁永芳、李培雍李宗正陳忠和、林君美李錦元鄭陽
李宗瑞楊國榮黃德淳、鄭如裕、王棋南陳昱辰林鎮家
王君黃賀安間因112年訴字第1900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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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