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0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俊豪、黃□安、曾俊雄、謝宗燕、鄭澄偉
、翁永芳、李培雍、李宗正、陳忠和、林君美、李錦元、鄭陽偉
、李宗瑞、楊國榮、黃德淳、鄭如裕、王棋南、陳昱辰、林鎮家
、王君、黃賀安間因112年訴字第1900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