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31號
TPDV,112,訴,1431,20230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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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
抗 告 人 陳振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連成間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31號請求
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2年8月9日提出「抗告聲請
狀」,核其內容係對於本院112年7月31日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及
同日駁回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之2裁定均聲明不服。又按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抗告人就上開2裁定提起抗告後,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
,000元,經本院電詢抗告人確認該款項係就何裁定提出抗告所為
繳費,經抗告人覆以係對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抗告費
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抗告人就本院上開所為
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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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