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02號
TPDV,112,訴,1002,2023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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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勝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依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24,55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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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