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塔位持有人名義轉讓變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14號
TPDV,112,補,514,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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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葉玉仙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白師舜
上列當事人請求間辦理塔位持有人名義轉讓變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第三人白珩及白葉玉燕
慈恩園寶塔誠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塔位(客戶編號:塔 0000000
0,權狀號碼:MVP870317,塔位位置:A5D020-4)永久使用權狀
及永久使用存放證之持有人名義變更為原告所有。參酌慈恩園寶
塔誠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塔位夫妻塔位價額區間約在新臺幣(下同
)24萬元至32萬元間(因坐落區域、位置不同而有高低),並以
依原告提出其上開塔位交易價金(含管理費)合計為60萬元,是
本件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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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恩園寶塔誠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