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地利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元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邱敏婷律師
謝秉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築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29,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又原告起訴所
提民事委任狀中委任人名稱及印章與起訴狀所載原告不同,應補
正正確之委任狀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逾期不繳或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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