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38號
TPDV,112,補,1838,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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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朱運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豐華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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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