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30號
TPDV,112,補,1830,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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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彭雅鈺
訴訟代理人 劉子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紹沛即興泰動物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9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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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