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14號
TPDV,112,補,1814,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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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梁靜儀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上列原告被告王美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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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