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綸
訴訟代理人 張祐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129萬9,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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