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55號原 告 永承洋營造事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東虹綠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29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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