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保留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42號
TPDV,112,補,1742,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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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鐘秉萱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7萬2,82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萬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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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