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86號
TPDV,112,補,1686,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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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上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秀
訴訟代理人 黃椿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晉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0,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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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