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 告 陳敬義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游聖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蔡昆熹、豐匯有限公司
、戴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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