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98號
TPDV,112,補,1598,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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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戴崇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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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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