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52號
TPDV,112,補,1552,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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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法定代理人 謝燕儒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陳盈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碧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093,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6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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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