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安瑟樂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
訴訟代理人 壽若佛律師
被 告 加雲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佑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本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為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276,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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