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慶雲間請求給付違約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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