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嚴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維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00萬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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