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77號
TPDV,112,消債聲,77,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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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𦀡媃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樓至0樓及0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代 理 人 李賢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𦀡媃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43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 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0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26號、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1 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3號 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 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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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