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2年度,8號
TPDV,112,消債全,8,2023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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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宋志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正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代理人「郭佳瑋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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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