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723號
聲 請 人 莊昇融
代 理 人 孫治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准予扶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 予扶助證明書為憑,且依聲請人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理由 ,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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