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720號
聲 請 人 謝朋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
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 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111年5月24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為 由,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62條規定請求相對人中鹿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等連帶補償新臺幣(下同)2,799,907元,另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連 帶賠償7,373,729元,並聲明被告就其中1項為給付時,另1項 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故訴訟標的金額以7,373,729元 為準,應徵第1審裁判費74,062元。又聲請人以其因職業災害 提起勞動訴訟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已提出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工作場所發生受傷災害檢查報告表、診斷證明書、住院醫療費 用收據、身心障礙證明、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等 件為證,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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